高速公路车速快、车流量大,施工区域一旦缺乏有效警示,极易引发追尾、冲撞等恶性事故。为保障作业人员与通行车辆安全,国家及行业法规明确要求:高速公路施工必须配备高速施工声光报警器。这一规定不仅是技术规范,更是法律强制性要求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、挖掘道路,或者跨越、穿越道路架设、增设管线设施,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,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。”其中,“有效安全防护措施”在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》(JTG H30-2015)中进一步细化——明确要求在施工区前方设置声光报警装置,尤其在夜间、雨雾等低能见度条件下,必须通过高亮度闪光与高分贝警报声提前警示驾驶员。
此外,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》(JTG F90-2015)第7.2.4条强调:“临时作业控制区应设置具有主动警示功能的声光报警设备,确保驾驶员在150米外即可识别危险。”高速施工声光报警器正是实现该要求的核心装备。其闪烁频率符合人眼敏感波段,声音穿透力强,可有效克服高速行驶中的视觉盲区与听觉延迟,大幅降低“发现晚、反应慢”导致的事故风险。
近年来多起高速公路施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均指出,未按规定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是重要诱因。2023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》再次重申:对未配备合规声光报警系统的施工单位,将依法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。

综上,高速施工声光报警器绝非“可有可无”的辅助工具,而是法定安全防线的关键一环。它既是技术手段,更是法律责任的体现。施工单位务必严格遵守法规要求,将声光报警器纳入标准安全配置,切实守护“生命通道”的较后一道屏障。